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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建苑施工圖設計審查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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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建筑邊坡和基坑工程
來源:臨沂市建苑施工圖設計審查有限責任公司
瀏覽數(shù):2182
發(fā)布時間:2011/4/29
山東省建筑邊坡和基坑工程 勘察設計審查與評審辦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建筑邊坡和基坑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審查與設計方案評審工作,根據(jù)《山東省建筑邊坡與基坑工程管理規(guī)定》(魯建發(fā)[2006]27號),特制定《山東省建筑邊坡和基坑工程勘察設計審查與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建筑邊坡和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審查和設計方案評審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實施的勘察審查是對建筑邊坡和基坑工程勘察文件涉及參數(shù)可靠性和環(huán)境條件準確性進行的審查工作;設計方案評審是對建筑邊坡和基坑工程支護方案進行安全、經(jīng)濟、合理等方面的技術性論證;設計審查是對建筑邊坡和基坑工程支護施工圖設計進行技術審查。 勘察設計審查和評審依據(jù)國家的有關技術法規(guī)和相關的強制性條文進行,堅持從源頭開始建立事前指導、過程監(jiān)督和事后備案的制度。 第四條 建筑邊坡與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審查和設計方案評審實行分級管理,具體工作由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質(zhì)量監(jiān)督站負責監(jiān)督實施。 一級建筑邊坡和二級以上(含二級)基坑工程(分級標準見附件)的勘察設計審查和設計方案評審工作,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報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質(zhì)量監(jiān)督站組織實施。其他等級的建筑邊坡與基坑工程勘察設計審查和設計方案的評審工作由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建筑邊坡和基坑工程的勘察設計審查和設計評審應由建設單位委托。 第六條 勘察審查應提供如下材料各一份: 1、勘察任務委托書; 2、勘察綱要; 3、勘察報告; 4、勘察合同; 5、審查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 設計方案評審應提供的材料 1、規(guī)劃定點通知書一份; 2、經(jīng)審查合格后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一份; 3、邊坡底或基坑頂邊線起邊坡坡高或基坑開挖深度的2~3倍范圍內(nèi)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線等資料一份; 4、基坑頂邊線起基坑開挖深度2倍范圍內(nèi)的機具設備、臨建設施、建筑材料、土石方等周邊荷載情況一份; 5、建筑邊坡或基坑支護結構設計文件(包括計算書和工程概算書)不少于5套; 第八條 設計審查除按評審要求提供材料外(設計施工圖文件提供兩套即可),尚應提供經(jīng)備案的巖土工程設計合同一份。 第九條 申報評審和審查的邊坡及基坑設計文件應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 1、工程概況:包括建筑邊坡或基坑本身情況和周邊環(huán)境情況的介紹。如:場地位置、設計平面范圍、安全等級;基坑設計開挖深度,場地標高、基底標高,基坑周圍建筑物的基礎形式、基礎埋深、結構形式、地基處理形式、功能用途等;基坑周圍管線的性質(zhì)、埋深及地表水系情況等;場地地層的分布、性質(zhì)及地下水概況等;場地附近類似的設計支護情況調(diào)查等。 2、設計依據(jù)。 3、設計采用的軟件:應采用國家認可的正版計算軟件,并提供相應證明。 4、設計方案:材料性質(zhì),包括材料強度等級、指定特殊材料品牌等;簡述選擇相應支護或加固方式的原因;邊坡和基坑工程支護或加固設計參數(shù);地下水的處理(如降水、排水等);邊坡和基坑工程監(jiān)測方式及其警戒標準。 5、計算書:應附有詳細的工程設計模型和設計計算書。 6、邊坡或基坑支護平面圖。在該圖上應標注如下內(nèi)容:邊坡或基坑平面尺寸;邊坡或基坑周圍建筑物的相對位置,并標注相應尺寸;邊坡或基坑周圍管道位置;不同位置支護方式指示;方向指示針;做法及其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內(nèi)容。 7、邊坡或基坑支護剖面圖。在該圖上應標注如下內(nèi)容:邊坡或基坑支護剖面尺寸;邊坡或基坑支護細部構造;降水、排水布置和構造;變形觀測點的布置;出土位置;及其他要求等內(nèi)容。 第十條 勘察設計審查按施工圖審查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設計方案評審執(zhí)行本文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設計方案評審組織單位接受委托后,應按照規(guī)定和工程特點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有條件的市可以建立專家?guī)鞆膶<規(guī)熘谐槿<疫M行評審。評審委員會應有至少2名注冊巖土工程師或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巖土工程專家、2名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1名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等5人以上組成,特殊工程根據(jù)實際情況可確定是否增加或外聘專家。 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主持評審會議。 第十二條 確定設計方案評審會議時間后,建設單位應通知勘察單位、邊坡或基坑工程設計單位、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人員到場,會同評審委員會專家進行現(xiàn)場踏勘,F(xiàn)場踏勘完成后組織評審會議。 第十三條 設計方案評審會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介紹工程概況; 2、邊坡或基坑工程設計人介紹設計情況; 3、評審委員會提問,有關人員解釋或答疑; 4、評審委員會討論、研究、匯總形成評審委員會意見; 5、評審委員會向建設單位通報評審情況。 第十四條 設計方案評審意見的填寫應按以下規(guī)定: 1、一般性工程,評審專家可在現(xiàn)場評審時填寫《建筑邊坡或基坑設計方案評審意見表》,簽署齊全后交評審組織單位存檔。 2、大型或較復雜的工程可實行預審,預審設計文件資料由評審組織單位提前送達評審專家,請評審專家審閱并初步填寫《建筑邊坡或基坑設計方案評審意見表》,設計單位根據(jù)預審意見修改完善設計文件,在評審會時一并帶至現(xiàn)場,會后應簽署齊全后上交評審組織單位存檔。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勘察設計單位對組織單位的審查和評審意見存在重大分歧時,可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復查申請,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省工程勘察專家委員會專家復查。 第十六條 工程施工期間的設計變更涉及支護體系的改變或主要參數(shù)調(diào)整時,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審查單位,必要時應進行重新審查或論證。 第十七條 審查與評審費用:勘察審查費執(zhí)行現(xiàn)有收費標準。 設計審查費用參照《關于印發(fā)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咨詢收費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計價格[1999]1283號)的規(guī)定,按照邊坡等級和基坑工程安全等級收取。 安全等級為一、二、三級的邊坡或基坑工程,審查費分別為不低于5.O萬、3.O萬、2.O萬元,建設單位應在領取審查報告時繳清審查費用。 第十八條 勘察審查未通過的,不能作為施工圖設計依據(jù),設計文件審查未按規(guī)定進行或未能通過的,均不得作為施工、檢驗檢測和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jù)。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越級進行審查和評審的單位和個人,由山東省建設工程勘察質(zhì)量監(jiān)督站依據(jù)有關法規(guī)和規(guī)定提出處理意見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級建筑邊坡和二級基坑工程分級標準 附件 一級建筑邊坡和二級及以上基坑工程分級標準 (一)一級建筑邊坡分級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定為一級邊坡: 1、巖質(zhì)邊坡高度>15m,且破壞后果很嚴重; 2、巖質(zhì)邊坡高度>30m; 3、土質(zhì)邊坡高度>10m,且破壞后果很嚴重; 4、土質(zhì)邊坡高度>15m。 注:破壞后果很嚴重是指:嚴重危及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經(jīng)濟損失巨大、對社會產(chǎn)生嚴重不良影響。 (二)二級及以上基坑分級標準 符合下列條件2項以上(含2項)者,定為二級及以上基坑: 1、深度>6m; 2、工程地質(zhì)條件復雜(非巖石地層為主); 3、基坑坑底在地下水位以下; 4、在2倍基坑深度范圍內(nèi)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 (1)有建(構)筑物,且基礎埋深小于基坑深度的; (2)有交通主干道; (3)有地下管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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